被他人侵權使用自己創作的作品怎么辦?有人選擇妥協和解有人卻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廣受關注的海口永興足球小鎮雕塑侵權案塵埃落定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相關侵權企業向版權所有人陳學博賠付金額30萬元,并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同時銷毀該座侵權雕塑。陳學博是海南省雕塑藝術學會會長、國家一級美術師、著名雕塑家,他親手創作的雕塑作品“足球之舞”被人侵權使用。“從2018年6月踏上維權之路,兩次與侵權公司對簿公堂,到今年‘五一’前夕拿到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我愈發感受到這次維權的意義所在。
”5月10日,陳學博接受采訪時表示,希望通過自己的經歷給所有侵權行為一個警示,也為同樣權益受到侵害的藝術家提供維權處理的示例。本案中,陳學博被侵權的是他于2004年創作的“足球之舞”仿銅雕塑作品。“這件作品2007年在‘海口市萬春會首屆凌博雕塑展’中展出過,2010年還受邀在上海世博會舉辦的個人雕塑展上展出,2011年赴美國斯科茨代爾市展出,且面向全國出版發行的作品集也收錄過該作品。”陳學博說,但在2018年6月,一位朋友告知他,位于海口市永興鎮的中線高速永興互通處也有一座“足球之舞”雕塑,讓他驚訝不已。
“這座‘足球之舞’并非出自我手,又怎么會出現在這里?”帶著疑惑,陳學博趕到現場后發現,矗立在永興鎮的這座雕塑,無論是顏色、線條還是基本外觀都和自己的作品幾乎一致,并被堂而皇之地作為該鎮的“鎮標雕塑”。陳學博意識到,自己被侵權了。“為了討說法,我委托律師找到建設單位海口市樸匯建設有限公司,告知他們私自將這座雕塑作品放大使用侵犯了我的權益,但對方一直不予正面回應。”陳學博說,去年4月3日,他還委托律師向該公司發出律師函,但也遭到拒收。
去年4月22日,陳學博選擇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該雕塑相關的中冶京誠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樸匯公司、中城投集團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告上法庭。同年11月5日,海口中院一審作出判決,認定陳學博對“足球之舞”雕塑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應依法受到保護,要求3家公司在該侵權雕塑署上“作者陳學博”,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同時向陳學博賠償30萬元。“在侵權作品上署名,是二次傷害”一審判決后,陳學博不服。今年3月3日,他向省高院提起上訴。
“‘足球之舞’原件是我精心創作完成的,其中有我的創作意圖和手法風格,是獨一無二的。”采訪中,陳學博向海南日報記者展示了“足球之舞”作品圖,他認為,侵權雕塑細節粗糙,線條死板,缺少原作的流動和靈動性,“在這樣一件作品上署上我的名字,不僅沒有保護我的合法權益,還是對我的二次傷害。”4月28日,省高院經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述3家公司構成侵權,要求向陳學博賠付金額30萬元,并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同時在30天內銷毀侵權雕塑。“如何才能停止侵權?
這是二審中的爭議焦點。”負責審理本案的省高院民三庭法官高俊華說,仿制他人擁有著作權的雕塑屬于侵犯著作權法規定的復制權,而在作品上署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署名權,二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本案中的侵權雕塑不是陳學博所作,陳學博不能亦不愿署名。高俊華說,雖是為了避免資源浪費,但一審判決中在侵權作品上署名并沒有法律依據。高俊華表示,為在全社會樹立不縱容侵權行為的導向,即使復制品已完成制作且僅作為公益性展示用途,也必須停止侵權行為,“合議庭經反復斟酌,最終在判決書中用了‘銷毀’一詞,因為徹底終止侵權的途徑只能是銷毀涉案侵權雕塑。
”“希望侵權少一點,尊重更多一點”“足球之舞”并非陳學博唯一被侵權的作品。在日常的創作活動過程中,他的作品和成果曾多次被他人侵權使用。“這樣的案例很多,有人看到好的雕塑作品就直接拿來仿制。還有的侵權單位甚至公然拿我的設計作品交給他人制作,最后給出的理由僅僅是我‘沒有設計費’。”陳學博無奈地說。據了解,2015年至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分別為213件、229件、333件、853件、664件,近兩年知識產權案件較以往出現大幅度增加。
今年4月,省高院對外發布一批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例如,維沃移動通信公司與海口龍華華衍數碼通訊商場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斐樂體育公司與溫嶺市橫峰海霸鞋廠、三亞羅攀偉童鞋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長春市朝陽區王記醬骨頭燉菜館與海南東北王記醬骨餐飲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海口美蘭紅妝尚醫學美容門診部與漳州薌城美博士醫療美容門診部著作權糾紛案等等。
“從審判實踐來看,海南知識產權糾紛很大部分是著作權侵權、商標權侵權,反映出人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有待加強。”高俊華坦言,在海南自貿港建設背景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及公平開放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至關重要。“希望這起案件能讓更多機構和個人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讓侵權事件少一點,對知識、對藝術的尊重更多一點。”陳學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