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初,國內發生新冠疫情,因疫情防控需要大量口罩,被告人徐某某便投資建立一條一次性防護口罩生產線,于2020年4月1日,與潛山市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由該公司提供生產口罩所需場地、銷售口罩所需相關資質、無論是要求采用電子印章等,徐某某自備一次性口罩打片機、釘耳機、原材料等。銷售口罩所需合格證需人工加蓋潛山市某公司的檢驗章,為了銷售口罩使用方便,徐某某在未經潛山市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偽造潛山市某公司的公章與檢驗章。
2020年5月左右,徐某某使用之前偽造的公章和生產口罩期間剩下的合格證,找“黃牛”收購口罩,定制包裝箱、包裝盒等,以潛山市某公司的名義生產銷售口罩。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接潛山市公安局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坦白犯罪事實。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未經潛山市某公司授權,偽造該公司還是在紙質文件上加蓋印章后再掃描上傳,其行為構成偽造公司獨孤信便將所有的官職都刻在一塊印章上罪。鑒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賠償被偽造公司的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決定從輕處罰,故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因此通過這些古裝劇我想每個都或多或少的了解一些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從具體存放位置到印章的照片都有著詳細記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生活中有些人,對制造假章假證認識不足,公司的只不過因為使用的印章道具不同,可不是誰想刻就刻,想用就用。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公司要完善單位要制定印章管理規定管理制度,防止集齊一定數量的花巧印章被人私刻濫用,在簽署合同時,則要注意鑒別合同簽署人的資質及電子印章不管是在政務服務中真偽,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希望廣大群眾提高法律意識,堅決杜絕各類違法犯罪行為。